、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 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 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 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车站、码头,商场、宾馆 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 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 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损毁.改建.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