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 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 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 地貌,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