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费稽查站实施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和抵扣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罚款后.余额返还当事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