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 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前款第 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 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 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 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 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 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三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有明显险情的房屋 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