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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第四十条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第四十一条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第四十二条,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 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 服刑 劳教人员,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第四十四条。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二 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 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第四十五条。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 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第四十六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 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七条、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第四十八条。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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