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 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 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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