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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 广场 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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