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2,1。一般规定12,1、1.本章适用于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2 1,2、配电与照明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配电与照明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2。1、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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