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 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 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建制村所在地与建制村 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以及建制村所辖区域内4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自治县及乡,镇、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 投资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 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 养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自治县应当加强养护农村公路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