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 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 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 开矿.爆破 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