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