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