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 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 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 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 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