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 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 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 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 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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