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三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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