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 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 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 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 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 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 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 除尘。监测。报警 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 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 设备的设计、安装 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 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 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 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 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