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 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电力 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 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并必须做到.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 医院,商场 地下商店 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 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 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 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 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 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 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 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 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 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 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 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