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 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 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 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 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 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 圈占、改装 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 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 公共场所 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 四,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 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 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