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 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 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 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履行消防职责 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有违反本条第,五 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 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七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 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 有本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 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