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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热设施保护与维修第三十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热共用设施自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热用户室内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单位计提的供热设备折旧费专项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其供热区域内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需的应急抢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阻挠或者干扰,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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