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 渍 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排 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利用贷款 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应使供 排、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排 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 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 供,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