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 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业排水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业排涝,渍,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单独核定.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0,8 核定。不结合用水的.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 元燉千瓦时、的1。6 2,4 核定,发电用水交纳水资源费的,其价格应按上述规定加上水资源费核定.利用同一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 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分别按其上一级用水价格的60,80 核定。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 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第十五条.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第十六条 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抑制浪费水资源的原则,以及各地水资源丰缺状况制定,第十八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