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 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 万元 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 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 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 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 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 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并出具 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 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 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 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 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