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成立项目组 根据项目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分批或重点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启动会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和实施方案、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 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第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 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 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三 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五,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第十六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或撤销.一、项目未经我厅同意暂停实施 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四。工作思路 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五,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六,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七、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撤销项目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