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 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二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 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 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 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 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 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 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 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 第六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 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 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 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 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