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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计划第七条。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 结合本市实际 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市 政府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并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当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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