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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单位一把手是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政府招投标办、负责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经专家论证后批复的软件和设备配置方案 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七条、项目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业主须通过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单位应每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监理报告,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如确需对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应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对重大变更实行审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第十九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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