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专户进行管理。资金使用时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联审制度,财政部门必须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报审计,监察部门审查.严禁未经审计.监察部门审查超概算。超预算 超进度支付。第三十一条.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流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将工程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国有投资资金开支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费用、严禁国有投资项目与非国有投资项目共账,共户.共设计 共监理。共施工。共管理.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建立,完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利用国有投资资金开支非国有投资项目的各种费用,要严格审计 坚决纠正.第三十五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或审计。并将结论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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