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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属公有住宅出售的 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 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大修,更新 改造的费用。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维修基金不足时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三十九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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