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投诉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一条。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 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第四十二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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