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 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 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养护、维修。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接受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