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 房屋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 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 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 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 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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