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七条、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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