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 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条、当事人伪造 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第七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房屋登记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应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业资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暂停受理该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