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 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 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 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 1Mpa 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五 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六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 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 秸杆气的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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