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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 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 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 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四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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