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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分别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厅,局 务会讨论确定.第二十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机关确定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十六条、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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