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 应当从重处理,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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