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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 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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