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5 4、1 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1 壁柱顶面承受集中荷载时、由于壁柱与筒壁连成一个整体而共同受力,因而壁柱顶面的集中力可向筒壁两边扩散。其扩散角是参考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刚性角确定的。3,本款是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而定的 目的是保证两洞口间狭窄筒壁在荷载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洞口间宽度不大于5 0倍壁厚的筒壁按柱计算时、其计算高度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处是假定狭窄筒壁底端为固定。上端为可动铰,可取其计算高度为洞高的1,25倍 4.筒仓是重心较高 荷载大的构筑物、当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倾斜时 对于柱支承的筒仓.由于重心偏移必然给仓下支承柱一个附加弯矩和轴力 设计时应做验算,对于筒壁支承的筒仓.由于其强度储备较大.故可不考虑此项附加内力、5 4.2、筒仓基础的设计与筒仓基础上部仓下结构的布置 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条件及其一定深度。周边的地质条件有关.基础的形式。布置方式可有多种选择、设计时应总体考虑 择优选取。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抗力的计算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规定内,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相连的群仓各仓的充容度各不相同,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及不均匀沉陷。设计必须进行不同的荷载不利组合.对地基进行验算.2、筒仓结构由于其高径比通常不是很大、一般不属于高耸构筑物的范围,但基础底面与地基土的脱离,原则上仍是不允许的。即在一般情况下 必须保证pmin不小于零,基底应都是受压区,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则应验算并控制筒仓的整体稳定性,3、由于动力作用在仓底.经过仓下支承结构传至基础时,已被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所吸收 基础不直接承受散料冲击所产生的动压力。因此可不考虑散料对基础的冲击作用,当筒仓的基础同时也是仓底结构时、则应考虑大粒径贮料对基础的直接冲击作用,5。4.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高耸构筑物的基础倾斜率为,构筑物高度h小于或等于2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8、高度大于20m小于或等于5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 006 高度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5。目前尚无高度超过100m的筒仓。斜率本应釆用不小于0、006的限制值 但考虑到筒仓与其他高耸构筑物如水塔.桅杆及烟囱等有所不同 就筒仓的整体稳定性而言,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筒仓的高径比小于其他高耸构筑物.倾斜为线性变形、也就是说 基础的倾斜率与筒仓本体的斜率相同、在工业生产系统中、几乎所有的筒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有联系 虽然0.004的斜率控制稳定没有问题、但其上部因倾斜造成的变形位移过大时。势必造成与其相连接的建 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带来难以克服的难题 为此筒仓结构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严格控制变形后的位移及沉降值 由于筒仓的荷载较大。允许出现较大的倾斜率将会给筒仓的支承结构带来较大的附加内力 因此基础的倾斜率也不宜超过0、004,利用现代施工技术完全可以处理各种不达标的软弱岩土地基、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也就是说处理后的地基已经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时.就不应该再利用贮料预压作为处理地基的手段 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浪费。其中包括压仓物料的来源,供应及压仓完成后物料的处理措施等,又由于釆用贮料压仓,势必延长筒仓的正常投产日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经济 更不会受到业主的欢迎、由于筒仓的自重很大 施工到投产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 除贮料以外的各种荷载对地基的压缩将促使岩土尽快固结,在计算地基变形时 应将岩土固结已完成的压缩变形计入总控制变形中,5.4、4,当仓壁与仓底为整体连接时、它们的刚度较大,在地震时贮料振动对它们所产生的动应力不大,不是筒仓的薄弱环节,在震害调查中.也极少有仓壁与仓底结构破坏的情况。因此,本标准不要求对整体相连的仓壁和仓底做抗震验算、同时,仓下筒壁的开洞面积不应过大,应限制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