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和证明。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三 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 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结构发生异常的,四、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结构变形。结构强度、稳定性 承载力降低的.五.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的、六.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距离二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距离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场地为高灵敏度土 液化土和基坑开挖在三米以上涉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房屋 三,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的建 构。筑物.四,爆破施工中 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五。其他施工可能危及到的建,构 筑物,被申请鉴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国有采矿企业应当对采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建 构 筑物进行巡查 并定期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十九条.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房屋 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四 房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修缮 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 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检测、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术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制发危险房屋通知书 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载明鉴定过程、结论及使用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