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第四十一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要求,在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物,自然景点.传统建筑保护区、历史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应强调与保护范围内主体风格协调。气质相似.并应符合通视要求。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 地貌 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接。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第四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有关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下列重要建设工程、还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提交嘉善县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1,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2,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3。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周围的建筑,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保护地段周围的建筑,5、高层建筑。6、学校及医疗单位的建筑.7.文化娱乐,体育及博览设施建设,8 大型商场、市场、宾馆及金融业建筑。9、纪念性标志建筑.第四十四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符合景观规划的有关要求 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 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第四十五条。城市天际线应起伏而有变化 建筑应融入城市轮廓线和街道尺度中,充分开敞 尽量提供公共空间、第四十六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面宽不大于80米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面宽不大于7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面宽不大于6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面宽的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四十七条.街道景观应具有连续而明确的界面.界面的短缺处或转向处应通过节点广场,环境雕塑,小庭园.小品等的互相穿插、形成层次丰富、宜人的城市空间系统 提高城市环境的文化品位。第四十八条,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主干路两侧3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楼.确需建造时。其造型。立面,外装修设计均应达到公共建筑的要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辅助设施,二、变电所、泵房,垃圾中转站等确需设置时、应根据消防 环保、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布置.对于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出入线路应埋入地下、三,沿街建筑形象应符合多样统一的艺术原则 统一考虑四个立面。精心设计第五立面 屋面,沿街立面放置外露式空调器时、应考虑做隐蔽处理且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和行人通行,距人行道净高应不小于2 5米.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用管道排放。建筑屋顶确需设置水箱,冷却塔。楼梯间.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统一协调设计.太阳能热水器管道不得在室外布置 第四十九条 室外装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装修后建筑物风貌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第五十条.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步行街区应符合特色性 简洁性 商业性和以人为本原则,注意橱窗。铺地、座椅,路灯。废物桶等细部设计.创造亲切宜人的购物空间。第五十一条 建筑色彩和外饰面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控制、一、建筑物配色应根据功能需要并考虑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适当有所变化,新建建筑物用色应考虑和城市,街道,小区、绿化,水面、毗邻建筑物等环境色彩相协调。二.建筑外饰面材料应充分利用材料的本色和表面效果。力求色泽清新淡雅。远看近观均较适宜,同时考虑太阳辐射热的反射和吸收等特性.高层建筑外饰面使用玻璃幕墙的面积比例应控制.尽量减少光污染,城市主干路、立交桥两侧的建筑物高度20米以下.其余路段高度10米以下。使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反射率小于12.的低反射玻璃.其余部分应采用反射率小于30.的幕墙玻璃,三,城市主要道路沿街建筑立面不得采用马赛克类材料 底层商店不得采用铝合金卷帘门作分户门,作为防盗设施时应做到通透,美观.第五十二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广告、雕塑,小品的,应先进行规划设计.并符合内容健康.造型优美。材质精致.保证安全的要求、设计应与其设置环境的人文 自然景观相协调 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在方案中同时考虑好招牌.广告.门牌等的设置位置 尺寸.色彩。与建筑本身的关系等因素。户外广告.落地灯箱。指示牌,标语牌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交通和视线要求,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50米,城市快速路的设置间距不小于200米,主干路 次干路的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一般城市支路不小于40米、商业街不小于30米 同一路段上设置的广告,灯箱,标牌等尺寸,高低,方向应一致,沿道路设置时 宜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建筑物上设置广告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户外广告,标牌平行建筑物外墙布置时 不得突出建筑外墙0.6米、垂直建筑物外墙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外墙1.5米,离室外地坪面高度应大于3 5米,跨越城市道路可设置公益性广告并兼顾商业性广告,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净高4米,间距不小于150米的要求.户外公用电话应按建筑小品的要求统一设计、其位置不得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50米,户外广告等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城市雕塑,重要政治性.纪念性题材和重要.重点地段的建筑小品设计方案应提交嘉善县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城市纪念性建筑,文化教育设施.行政办公用地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高层建筑的外墙面.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屋顶.裙房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造型 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为保持嘉善县城的江南水乡城市特色。营造园林城市的独特景观.城市滨临河.湖。地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城市滨临河,湖 地区不宜进行成片高密度开发.滨临河。湖、建筑的景观开发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空间序列、合理安排活动功能,休闲设施和造景,二、滨临河 湖 地区岸边应组织尽可能长的连续性绿化步行带.毗邻用地应与之保持视觉与实际可达性.三 传统民居保护区,水乡特色街区,应进行整体性岸线整理,把岸线形式和水体形态,两岸建筑,用地功能结合起来进行设计,沿河建筑通过石桥,码头、廊棚 亭。阁.亲水平台等小空间达到与水体的相互渗透.沿河界面应通过连续的肌理,屋面形式和统一色调达到协调的效果,四.滨临河.湖,建筑应保持临水跌落的高度秩序、体量组合既主次分明、丰富多彩又完整统一.以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应以满足交通安全为原则。选用高效节能 造型明快简洁.适宜所处环境的功能型灯具 灯具选择还应注重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选择。并考虑维修方便,兼顾城市空间中其他信号和标识系统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新建居住区应配建相应的健身苑、健身点等体育场地设施。在居住区方案及扩初设计中应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健身苑和健身点可与居住区公园.小游园 组团绿地面积统一计算.综合布局,用地面积在80亩以上 含80亩,的新建住宅建设地块应配建健身苑一处、健身苑应建有健身路径二条.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综合健身房一处和总量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地,包括各种球类活动场地、游泳池,球类活动场地以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 网球场.半场篮球场地为宜。用地面积在80亩以下的新建住宅建设地块应配建健身点一处,健身点应建有健身路径一条和总量不少于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地或球类活动场地一处,第五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配建物业管理 社区服务等用房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