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1997。120号文件印发的,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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