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 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 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 W 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 道路红线宽度,米,S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 0 其他地区K1.1 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 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 K2。0.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 西 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