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乡村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 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 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 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公用工程施工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在设市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 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 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户籍证件 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市规划统一征地,进行建设,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 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临时设施,必须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设施应在批准的用地期满前拆除。不得出租或转让.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因调整用地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必须按期拆迁.拆迁的具体办法,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机场净空以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