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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1991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 方位等设计方案、四.删去第四十八条,五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六,删去第五十一条。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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