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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1991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四.删去第四十八条、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六 删去第五十一条.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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