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 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二 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