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 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 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