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两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 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采用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