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建管 国土、房产.市政 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