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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 财政,园林.水务 文化广播 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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