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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 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 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 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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