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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 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 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 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 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 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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