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 则。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 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 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