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 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 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