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 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 买卖.二,互换、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 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 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 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 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