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公示相应证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