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 将房屋以合资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 获取固定收益的、二 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 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 获取固定收益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 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