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 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 旅社,招待所等 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 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