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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 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十九 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 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 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 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 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 镇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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